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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这个市印发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

    2020-05-16 06:26 作者:内蒙古日报 来源: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包头市事业单位 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包头市事业单位

    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机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放管服”改革,保障和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 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及自治区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宏观管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及最高等级内聘任的原则; 

    (五)坚持向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生产科研教学一线人才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依法自主管理单位内部岗位设置,具体开展人员岗位聘任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各类岗位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包党办发〔2008〕20 号)、《关于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59 号)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按照因事设岗、人岗相宜的要求, 综合进行设置和调整,并按规定进行核准。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并需制定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岗位说明书(见附件)。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应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进行设置。

    第六条  在岗位设置方案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各地区、单位、部门在各类岗位控制的总体比例内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岗位动态管理制度。各类事业单位因机构撤并、领导职数、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变化及事业发展需要等情况,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不断优化各类岗位结构,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岗位聘任

    第七条  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应实行竞聘上岗。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应为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六级以上职员的产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竞聘上岗应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以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为目的,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经核准、备案的岗位数额内进行。竞聘上岗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实施方案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单位职工意见,经党组织集体研究通过后报请主管部门审核;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组织报名(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与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组织竞聘,其中: 

    竞聘管理岗位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采取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一般采取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竞聘较低等级的岗位可以采取符合岗位特点、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

    (五)事业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 

    (六)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办理聘任备案时需上报公示情况); 

    (七)备案。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市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通过竞聘上岗聘任的工作人员,管理岗位八级职员(含八级)、专业技术岗位十级(含十级)和工勤岗位三级工(含三级)以上岗位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其余岗位由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苏木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通过竞聘上岗聘任的工作人员, 管理岗位八级职员(含八级)、专业技术岗位七级(含七级)和工勤岗位三级工(含三级)以上岗位由所属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余岗位由所属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八)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与新进工作人员及时订立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期限一般不低于3 年。聘用合同中要明确聘任期限、聘任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与社会保险待遇、解除、终止、续签、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聘任岗位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调整相应内容。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变化情况进行备案(鉴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时应及时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书面予以备案(鉴证)。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聘任。

    管理岗位七、八级职员的聘任须在核准的职数内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七级、八级职员聘任管理办法》(包人社办字〔2018〕18 号) 执行。九、十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十级职员原则上工作满一年可晋升九级职员。九级职员的聘任应严格控制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一)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 

    1.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2.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3.符合聘任单位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实行逐级聘任,应聘上一等级岗位原则上需在下一等级岗位受聘一年以上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其他岗位最高只能聘任到同层级的第二等级岗位(不包括初级岗位)。聘期内业绩表现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跨一个等级进行聘任(不包括正高三级及以上岗位),具体条件由各地区人社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制定,但需从严掌握,一般不超过当次竞聘岗位数的3%。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的选聘按照自治区和我市相应的选聘办法执行。

    (四)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激励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破格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破格聘任应按照我市的相关规定从严掌握。

    (五)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的设置应在总体控制的比例内按照自治区和我市关于特设岗位的相关规定从严掌握。

    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任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或本单位岗位有空缺时,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六)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包党办发〔2008〕20 号)中设置兼职岗位。

    第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聘任

    (一)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应当具备相应的工勤技能等级资格, 并在核准的岗位职数内聘任,其中应聘上一等级岗位需在下一等级岗位受聘5 年以上(普工晋升五级工除外)。

    (二)鼓励一般事业单位实行后勤保障和其他服务社会化,对现有工勤人员要积极推进转岗聘任。已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不得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暂未实行社会化的,应严格按照岗位设置数额进行聘任,并随在岗人员减员逐步核减。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根据受聘岗位确定。其中,招聘到旗县区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工资按照《关于包头市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党办发〔2018〕46 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受聘岗位发生变动需要重新确定工资的人员,其变动后的工资按照管理权限从岗位聘任备案的下月起执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照第九条第七款备案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在岗位序列内部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从岗位变动备案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不变。

    第十八条  转岗聘任人员,从岗位备案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根据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新聘岗位确定的薪级工资标准,低于相应学历薪级工资定级水平的,可按相应学历定级水平确定。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任中,高等级岗位数额有空余时,可作为低等级岗位数额使用,但低等级岗位空余数额不能作为高等级岗位数额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双肩挑”(兼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任,事业单位确需聘任“双肩挑”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报批备案后予以聘任。“双肩挑”的人员应同时履行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选聘到事业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仅限于统招全日制毕业生),在事业单位首次聘任专业技术岗位时,在本单位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博士研究生可初聘中级十级,硕士研究生可初聘初级十二级(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和固阳县可初聘初级十一级);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满2 年,博士研究生毕业满2 年,已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可受聘副高七级,硕士研究生毕业满2 年(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和固阳县满1 年),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受聘中级十级;选聘到事业单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事业单位首次聘任专业技术岗位时,已取得相应初级资格可初聘初级十二级(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和固阳县可初聘初级十一级)。

    上述人员聘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事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凡符合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课题发展,经组织、人社等部门认定后引进人员的聘任按照《关于实施“包头大学生集聚计划”的若干意见》(包党发〔2016〕8 号) 和《包头市加强重点领域人才工作十项措施》(包党发〔2018〕13 号) 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引进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进行聘任。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有关岗位聘任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7〕31 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管理人员由管理岗位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在已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且符合所聘岗位条件,且最高只能竞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最低等级岗位(不包括初级岗位)。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由工勤技能岗位竞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普工岗位聘满3 年以上或在初级工岗位聘满2 年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的,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在中级工岗位聘满2 年以上的,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在高级工岗位聘满2 年以上的,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在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聘满2 年以上的,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十级。

    在普工岗位聘满3 年或在初级工岗位聘满1 年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竞聘管理岗位十级职员;在中级工岗位聘满1 年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的,最高可以竞聘管理岗位九级职员;在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聘满1 年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的,最高可以竞聘管理岗位八级职员(不包括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五条  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新成立单位调入、划转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调入事业单位相应岗位有空缺、且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与本单位岗位设置相符,可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聘任。

    第二十六条  机关和参公单位调入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在调入事业单位相应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与本单位岗位设置相符可按照第二十三条进行聘任。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全市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原则上三年为一个聘期,在聘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体进行一次补岗竞聘(已完全实行评聘结合的专业技术岗位除外)。

    第二十八条  各类岗位聘任需通过《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系统》进行,实现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任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应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三十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及本单位年度考核规定执行。在聘期内,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层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应予以低聘,且一年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人员受处分期间,岗位聘任及有关问题处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聘期考核按签订的聘期进行,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聘任在不同岗位上的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要求。聘期考核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档次。

    聘期考核是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聘期考核管理,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聘期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是否续聘原岗位等级的重要依据。经岗位聘期考核合格的,一般应予续聘或晋升岗位等级;对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应低聘于原聘岗位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聘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岗位管理按照自治区《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62 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原《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包府办发〔2013〕90 号)自动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现行规定执行。今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包头日报

    编辑:董柏杰

    校对:李珍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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