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礼记·学记》),“利可共而不可独”(曾国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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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
现将《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5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纸、期刊。
第三条 报纸、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 报纸、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 报纸、期刊编校差错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报纸、期刊出版形式差错判定以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五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五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第七条 报纸印制质量包括单份印制质量和批印制质量,期刊印制质量包括单册印制质量和批印制质量。报纸、期刊印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及规定的,其印制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印制质量为不合格。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纸、期刊质量管理工作,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期刊质量管理工作。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施报纸、期刊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 报纸、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应当督促出版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将报纸、期刊质量纳入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对质量不合格的报纸、期刊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应当落实“三审三校”等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保证出版质量。
第十条 报纸、期刊质量检查采取抽样方式进行。报纸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抽样检查的对象为报纸各版面及中缝、插页等所有内容。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抽样检查的对象为期刊正文、封一(含书脊)、封二、封三、封四、版权页、目次页、广告页、插页等所有内容。报纸、期刊印制质量检测样本抽取依据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实施报纸、期刊质量检查,须将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报纸、期刊的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出版单位或主办单位。出版单位、主办单位如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上一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请求复核。
第十二条 报纸、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出版许可证。
报纸、期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出版单位应当采取收回、销毁等措施,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 报纸、期刊印制质量不合格,出版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调换。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报纸、期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报纸、期刊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报纸编校差错率,是指在报纸编校质量检查中,编校差错数占检查总字数的比率,用万分比表示。如检查总字数为2万,检查后发现2个差错,则其差错率为1/10000。
报纸检查总字数为被检查所有内容的字数总和,一般包括版面字数、中缝字数、插页字数三部分。
报眉、报尾、栏头、表格、分栏空白、插图说明等,均按所占版面字数计算。作品性图片(新闻摄影、艺术作品等)按版面字数的80%计算,装饰性图片按版面字数的30%计算。
4.外文报纸、少数民族文字报纸及报纸的拼音部分,以对应字号的汉字字数加30%计算。
报头、报眉、栏头、标题中的文字差错,按正文同样错误计错标准的双倍计数。正文中重要名称、重要时间、重要图片等信息错误,按一般错误计错标准的双倍计数。
一期报纸中,同一文字差错重复出现,最多计3次差错。
(1)事实性、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错误,每处计1个差错。
(2)错字、别字、多字、漏字为1个字的,每处计1个差错;2—5个字的,每处计2个差错;5个字以上的,每处计4个差错。
前后颠倒字,可以用一个校对符号改正的,每处计1个差错。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差错,无论几位数,都计1个差错。
(3)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用法不符合《出版物上数字用法》国家标准,每处计0.1个差错,一期最多计1个差错。
(4)外文和国际音标以1个单词为单位,无论其中有几处差错,计1个差错。
(5)少数民族文字以1个字或词为单位,无论其中有几处差错,计1个差错。
(6)汉语拼音不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国家规定和标准,以1个对应的汉字或词组为单位,无论其中有几处差错,计1个差错。
(7)字母大小写和正斜体、黑白体误用,不同文种字母混用(如把英文字母N错为俄文字母И),字母与其他符号混用(如把英文字母O错为阿拉伯数字0),每处计0.5个差错。
(8)违反相关规定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汉字,每处计0.5个差错。
(9)科技理论和科学普及类文章使用量和单位,其名称、符号、书写规则不符合《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等相关标准,使用科技术语不符合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每处计0.5个差错。一个组合单位符号,无论其中有几处差错,计0.5个差错。
(10)专有名词译法不符合相关规范,每处计0.5个差错。
(11)涉港、澳、台等用语不符合相关规定,每处计1个差错。
(12)使用网络用语、缩略语、口语不符合相关规定,每处计0.5个差错。
使用标点符号应当符合《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使用其他符号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同一标点符号差错重复出现,一面最多计3次差错,一期最多计1个差错。同一其他符号差错重复出现,一期最多计3次差错。
(1)标点符号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0.1个差错。
(2)标点符号误在行首、标号误在行末,每处计0.1个差错。
(3)外文复合词、外文单词按音节转行,漏排连接号,每处计0.1个差错。
(4)数学符号、科学符号、乐谱符号等符号差错,每处计0.5个差错。
(5)图序、表序、公式序、参考文献序等标注差错,每处计0.1个差错。
(1)错误的另版计2个差错。不符合版式要求的另版、另段、另行、接排、空行、空格及需要空行、空格而未空等,每处计0.1个差错。
(2)字体错、字号错或字体字号同时错,每处计0.1个差错;同一面内的同一差错不重复计算,一期最多计1个差错。
(3)同一篇文章中几个同级标题的位置、转行格式、字体字号不统一,计0.1个差错;需要空格而未空格,每处计0.1个差错。
(4)阿拉伯数字、外文缩写词拆开转行,外文单词未按音节转行,每处计0.1个差错。
(5)图、表的位置错,每处计0.5个差错;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1个差错。
(6)参考文献著录项中的格式错误,每处计0.1个差错,一期最多计1个差错。
(7)除图表、公式、符号需特殊处理等情况外,非广告正文主体字号小于6号(不包括6号),一期计2个差错。
期刊编校差错率,是指在期刊编校质量检查中,编校差错数占检查总字数的比率,用万分比表示。如检查总字数为2万,检查后发现2个差错,则其差错率为1/10000。
期刊检查总字数为被检查的版面字数,即:检查总字数=每行字数(通用字号)×每面行数×检查总面数。
1.凡连续编排页码的正文、辅文,以及版权页、目次页、广告页、插页等,除空白面不计以外,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
2.页眉和单排的页码、边码作为行数或每行字数计入正文,一并计算字数。
3.脚注、参考文献、索引、附录等字号有变化时,分别按行数×每行字数计算。
4.封一(含书脊)、封二、封三、封四,每面按正文满版字数的50%计算,空白面不计。
5.正文中的插图、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数计算。插图、表格占一面的,有文字说明的按满版字数的50%计算,没有文字说明的按满版字数的20%计算。
6.以图片为主的期刊,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50%计算;没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20%计算。
7.外文期刊、少数民族文字期刊及期刊的拼音部分,以对应字号的汉字字数加30%计算。
封一(含书脊)上的文字差错,按正文同样错误计错标准的双倍计数。正文中重要名称、重要时间、重要图片等信息错误,按一般错误计错标准的双倍计数。
一期期刊中,同一文字差错重复出现,最多计3次差错。
(1)事实性、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错误,每处计1个差错。
(2)错字、别字、多字、漏字为1个字的,每处计1个差错;2—5个字的,每处计2个差错;5个字以上的,每处计4个差错。
前后颠倒字,可以用一个校对符号改正的,每处计1个差错。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差错,无论几位数,都计1个差错。
(3)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用法不符合《出版物上数字用法》国家标准,每处计0.1个差错,一期最多计1个差错。
(4)外文和国际音标以1个单词为单位,无论其中有几处差错,计1个差错。
(5)少数民族文字以1个字或词为单位,无论其中有几处差错,计1个差错。
(6)汉语拼音不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国家规定和标准,以1个对应的汉字或词组为单位,无论其中有几处差错,计1个差错。
(7)字母大小写和正斜体、黑白体误用,不同文种字母混用(如把英文字母N错为俄文字母И),字母与其他符号混用(如把英文字母O错为阿拉伯数字0),每处计0.5个差错。
(8)违反相关规定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汉字,每处计0.5个差错。
(9)科技理论和科学普及类文章使用量和单位,其名称、符号、书写规则不符合《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等相关标准,使用科技术语不符合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每处计0.5个差错。一个组合单位符号,无论其中有几处差错,计0.5个差错。
(10)专有名词译法不符合相关规范,每处计0.5个差错。
(11)涉港、澳、台等用语不符合相关规定,每处计1个差错。
(12)使用网络用语、缩略语、口语不符合相关规定,每处计0.5个差错。
使用标点符号应当符合《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使用其他符号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同一标点符号差错重复出现,一面最多计3次差错,一期最多计1个差错。同一其他符号差错重复出现,一期最多计3次差错。
(1)标点符号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0.1个差错。
(2)标点符号误在行首、标号误在行末,每处计0.1个差错。
(3)外文复合词、外文单词按音节转行,漏排连接号,每处计0.1个差错。
(4)数学符号、科学符号、乐谱符号等符号差错,每处计0.5个差错。
(5)图序、表序、公式序、参考文献序等标注差错,每处计0.1个差错。
(1)不符合版式要求的另版、另段、另行、接排、空行、空格及需要空行、空格而未空等,每处计0.1个差错。
(2)字体错、字号错或字体字号同时错,每处计0.1个差错;同一面内的同一差错不重复计算,一期最多计1个差错。
(3)同一篇文章中几个同级标题的位置、转行格式、字体字号不统一,计0.1个差错;需要空格而未空格,每处计0.1个差错。
(4)阿拉伯数字、外文缩写词拆开转行,外文单词未按音节转行,每处计0.1个差错。
(5)图、表的位置错,每处计0.5个差错;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1个差错。
(6)页眉单双页位置互错,每处计0.1个差错,一期最多计1个差错。
(7)目次页中文章标题、页码、作者信息等与正文不一致,每处计1个差错;同类差错重复出现,一期最多计3个差错。
(8)参考文献著录项中的格式错误,每处计0.1个差错,一期最多计1个差错。
(1)学术论文编写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每处计0.5个差错,一期最多计2个差错。
(2)除图表、公式、符号需特殊处理等情况外,非广告正文主体字号小于6号(不包括6号),一期计2个差错。
报纸应当在一版报头位置刊登报纸名称,报纸名称应当大于并明显于一版所有其他文字。外文报纸应当同时刊登中文名称,少数民族文字报纸应当同时刊登汉语名称。报纸出版增期、号外应当在一版报头注明“增期”“号外”字样。
报纸应当在固定位置刊登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主要责任单位(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印刷单位名称及地址、发行信息(包括发行方式、发行单位、邮发代号等)、定价(号外应当注明“免费赠阅”字样)等。报纸应当在各版面报眉位置标明版序,版序应当位置固定,排序清楚,便于查找。
报纸刊登广告应当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2)刊登的报纸名称不是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名称,计4个差错。
(3)一版报头位置刊登的报纸名称未大于并明显于一版所有其他文字,计4个差错。
(4)外文报纸未刊登中文名称或外文名称与中文名称明显不一致,计2个差错。
(5)少数民族文字报纸未刊登汉语名称或少数民族文字名称与汉语名称明显不一致,计2个差错。
(2)刊登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是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计4个差错。
(3)刊登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符合《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国家标准,计2个差错。
(1)未刊登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计2个差错。
(2)以合办、协办、承办等名义刊登非责任单位信息,计2个差错。
(4)刊登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不是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计4个差错。
未刊登印刷单位名称及地址、未刊登发行信息,计1个差错。
(1)刊登非广告作品未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等信息,每处计1个差错,一期最多计2个差错。
(2)刊登转载作品未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转载出处等信息,每处计0.5个差错,一期最多计2个差错。
(1)未在固定位置刊登报纸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每项计2个差错。
(3)未在报眉固定位置标明版序,计2个差错。版序漏失或编排混乱影响查阅,计1个差错。
(4)出版增期未在一版报头注明“增期”字样,计2个差错。
(5)出版号外未在一版报头注明“号外”字样,计2个差错。
(6)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比报纸名称更明显,计2个差错。
(7)刊登广告未注明“广告”字样,每处计1个差错,一期最多计2个差错。
(2)出版号外未注明“免费赠阅”字样,计1个差错。
标识性文字使用夸大事实的宣传用语,如“世界排名第×名”“全球发行量最大”“中国唯一”“获奖最多”等,每处计1个差错,一期最多计2个差错。
期刊应当在封一明显位置刊登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期刊增刊应当注明“增刊”字样,期刊合订本应当注明“合订本”字样。外文期刊应当同时刊登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字期刊应当同时刊登汉语刊名。
期刊应当在封四或版权页上刊登期刊名称、主要责任单位(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信息(包括发行方式、发行单位、邮发代号等)、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定价(或“免费赠阅”字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等。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期刊应当同时刊登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期刊增刊应当刊登增刊备案号。公开发行的期刊应当在封一或封四刊登期刊条码。
期刊刊登广告应当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2)刊登的期刊名称不是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名称,计6个差错。
(3)封一刊登的期刊名称未大于并明显于其他标识性文字,计6个差错。
(4)外文期刊未刊登中文刊名或外文刊名与中文刊名明显不一致,计2个差错。
(5)少数民族文字期刊未刊登汉语刊名或少数民族文字刊名与汉语刊名明显不一致,计2个差错。
(6)期刊名称在封一(含书脊)、版权页、封四等处未保持一致,计2个差错。
(2)刊登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是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计6个差错。
(3)刊登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符合《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国家标准,计2个差错。
(4)已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但未刊登,或刊登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与期刊名称不对应,计2个差错。
(1)未刊登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计2个差错。
(2)以合办、协办、承办等名义刊登非责任单位信息,计2个差错。
(4)刊登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不是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计6个差错。
(2)条码制作形式不符合要求,不能通过相关设备识读。
(3)条码信息与期刊名称、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刊期及出版年份、月份不一致。
(1)刊登非广告作品未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等信息,每处计1个差错,一期最多计2个差错。
(2)刊登转载作品未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转载出处等信息,每处计0.5个差错,一期最多计2个差错。
出版标识有下列情况的,每处计1个差错,一期最多计2个差错。
(1)未在封一明显位置刊登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
(4)采用卷号和(或)总期号标识的期刊,其卷号和(或)总期号随意更改、未连续编排或使用总期号、卷号代替年、月、期号。
(5)同一期刊每年出版的各期分别独立设置编号体系交叉出版。
(6)出版增刊未注明“增刊”字样、未刊登增刊备案号。
未在固定位置刊登期刊定价(或注明“免费赠阅”字样),计1个差错。
(1)未在期刊正文之前或封四上设立版权页,计2个差错。
(2)版权页刊登的项目(除期刊名称外)未与封一或封四保持一致,每处计1个差错,一期最多计3个差错。
标识性文字使用夸大事实的宣传用语,如“世界排名第×名”“全球发行量最大”“中国唯一”“获奖最多”等,每处计1个差错,一期最多计2个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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