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法律法规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主干道及以下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心城区主干道及两侧人行道:阳关中路(东起敦煌宾馆西至古城十字路口),沙州南路(北起盘旋路南至敦和大酒店),沙州北路(南起盘旋路北至北门加油站),鸣山北路(北起丁字路口南至西湖自然保护局)主干道路及两侧人行道。 (二)文物保护单位、物质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及其它车辆临时停放点; (三)车站、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保护区内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的地方,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C级产品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产品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程序报经敦煌市公安局批准。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农村不得在后院及柴草堆放点周围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下水管道及其它地下管网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依照法定权限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市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敦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
- 上一篇:《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下一篇:没有了
谈谈您对该文章的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