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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管理之危险作业管理

    2021-01-24 05:21 作者:网络 来源: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 目的 为了对危险作业重点管理与控制,避免在危险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能力不匹配,监护不力,操作不当,管理和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引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危险作业的管控 3 定义 危险作业:指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 目的

    为了对危险作业重点管理与控制,避免在危险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能力不匹配,监护不力,操作不当,管理和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引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危险作业的管控

    3 定义

    危险作业:指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灾害事故的作业,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4 职责

    各部门在策划、实施维修作业、改造作业、安装作业时要进行先期的危险识别,确定危险作业,并对危险作业提前向安全精益部告知。安全精益部负责确认危险作业种类并负责审批危险作业。安全精益部、使用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4.1安全部

    4.1.1负责确认危险作业种类及范围。

    4.1.2负责制定并完善危险作业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4.1.3负责一、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的审批(不含5米)、限制性空间作业的审批。负责一级动火作业、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不含5米)、限制性空间作业现场、临时用电作业的监督。

    4.1.4负责对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4.1.5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

    4.2现场职能部门

    4.2.1负责二级动火的审核、一级高处作业的审批(2米-5米,含5米),一级动火作业、一级以上高处作业、限制性空间作业的审核。

    4.2.2负责整理二级动火许可证第二联,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第二联,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第二联、一级高处作业并存档。

    4.2.3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安排专人监护,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制度要求需要安全精益部审批的作业,到安全精益部审批,并通知保安现场监督。

    4.3动力室

    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核。

    5 程序

    5.1流程图:无

    5.2危险作业的分类及危险程度化分类

    1、高空作业 高空坠落

    2、带电作业 触电

    3、禁区内的明火作业(变电所、空压机站、氧气站、喷漆房、燃气计量间、气瓶库、各类仓库、压力管道、燃气管道等) 火灾

    4、进入密闭容器作业 窒息

    5、地坑清淤作业 中毒

    6、大型设备的吊装作业 重物接触伤害

    7、其他危险作业

    5.3危险作业审批

    5.3.1各部门在策划实施维修作业、或改造、安装作业时,要进行先期的危险预知分析,

    确定是否存在5.2作业内容,确认有的必须到安全部提出申请,填写《危险作业

    审批表》,待批准后方能进行作业。

    5.2.2生产项目部在接到危险作业申请后,要对作业内容、现场进行调查确认,对危险性进行评估,对作业部门及使用部门提出安全对策要求后进行审批。

    5.2.3非临时性决定的危险作业必须在一周前将作业内容通知生产项目部。

    5.4危险作业通用管理要求

    5.4.1从事危险作业人员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特长,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带病作业。

    5.4.2危险作业前生产项目部与作业部门现场施工负责人对危险作业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可进行施工。

    5.4.3作业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5.4.4生产项目部对危险作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如违反规定要求的要立即停止其作业,责令其整改。对没有办理危险作业审批的立即停止其作业。

    5.4.5危险作业结束后,部门现场施工负责人要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撤离。

    5.5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5.5.1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安全措施落实人负责办理。

    5.5.2一级动火许可证由持有批准动火许可证资质并由生产项目部授权的本车间、部门经理或工程师、安全员受理,审核并签字;一级动火是指在喷砂房、喷漆房、液氧站、油漆存放点、气瓶存放点、变电所、综合库等禁火区域进行的明火作业。

    5.5.3二级动火许可证由安全部授权的安全员、工程师、调度及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审核并签字,报安全部审批。二级动火是指在探伤室操作间、空压机房、热处理炉、理化实验室、食堂(正常使用火源除外)、焊材库等危险性不大的禁火场所进行的明火作业。

    5.5.4三级动火由部门确定,并监督安全作业,可以不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

    5.5.5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地点、动火内容(详细位置及工作内容),动火有效时间、动火执行人(电、气焊工姓名)、动火监护人、动火安全措施落实人、以及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等。

    5.5.6一张动火证只能对一个所申请的动火区域有效。区域外需要动火时,必须另行办理动火证。

    5.5.7动火现场监督

    (1) 凡在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连接管道;凡是能预制的焊件一律移到安全区域预制。

    (2)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车间整体停产动火(包括项目整体动火)必须制定动火检修方案和清洗方案并保留到动火结束。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

    (3)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4) 动火前必须清除周围的可燃物。当有固定装置等无法清除时,应采用“接火盘”、挡火板等防止火星乱溅的措施。

    (5) 必须使用性能良好的工具和设备。

    (6) 5级以上(含5级)大风时,(以当天气预报为准)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7) 设施和设备未经处理合格或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8) 现场的乙炔气瓶,氧气瓶距明火水平距离应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

    (9) 在动火中使用的临时电源线,必须按照正规线路敷设,每天在动火完后必须撤掉电源,不准与电源连接。

    (10) 动火使用的各种器具,必须在动火前进行检查认可,符合安全要求。电焊机要接地良好,焊把线、二次线完整无损。

    (11) 凡是经过评估认为在动火过程可能发生意外火灾爆炸事故的生产场所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动火作业条件的一律停产处理。否则不能批准动火。

    (12) 凡是在本车间岗位、部位动火,涉及周围其他岗位无论是停产还是在产都必须得到相邻岗位主要人员(班长或项目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的确认(签字)并告知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13) 凡是动火地点及部位涉及到公共系统及区域,需动火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得到相邻车间部门的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的确认。相邻车间和部门签字确认的人员必须告知本车间、本部门相关人员并做好防范工作。

    (14) 各车间和部门在转送含有可燃液体及其蒸汽的废水时,必须到废水管路的沿线及水池进行确认是否有动火作业,否则不能进行开泵作业。

    (15) 动火作业涉及跨楼层或多层作业时(有楼板隔层)应有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上一层的作业产生的火花不应溅落到下一层的作业空间。并不准交叉作业。高处动火作业包括高处临边动火作业时必须一并办理登高作业证。进入设备容器动火时必须办理进容器设备许可证。

    (16) 动火现场必须配备两具以上有效的干粉灭火器。必要时应准备消防水.

    (17) 动火现场必须按照要求配备一人以上的动火监护人,较大型动火必须按照审批人员的要求配备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按照动火点位进行配备,一个动火监护人不得同时对两个以上动火点进行监护。

    (18) 安全措施落实人必须是对动火地点的有关情况熟悉的本岗位班长以上管理级别的人员。

    (19) 动火前动火部门的安全措施落实人必须向动火执行人出示经过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并将动火许可证交于有资质的(电气焊证)动火执行人。动火执行人在确认动火证所规定的所有事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按照动火证上规定的动火级别进行动火。

    (20) 动火结束时必须由该动火岗位的班长和动火监护人到现场确认,并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并标明动火结束时间,如岗位班长不在时由值班工程师负责此项工作在动火作业证上确认并签字。

    (21) 凡是已经被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涂改无效),凡是需要改写的动火许可证必须由改写人签字确认。

    (22) 进入设备动火时,还必须测定特异的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

    (23) 必须在动火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动火工作,若延期动火或原地补充其他动火内容需要审批人员重新确认。如动火证所填写的人员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办理。

    (24) 动火许可证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多名动火执行人在一处动火时,由动火负责人指定动火执行人携带。

    5.5.8动火时间的确定和动火证的管理

    (1) 一级动火从动火日期的零点起至24时止,最长不得超过当日的24时。

    (2) 二级动火的动火时限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20小时。

    (3) 一级动火许可证一联由生产项目部保管,二联由动火部门保管;二级动火许可证一联由生产项目部保管,二联由动火执行人持有,动火结束后由车间、部门存档,存档时间为60天。

    5.6高处作业管理程序

    5.6.5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确认,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验《高处作业许可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或停止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塑料底鞋或带钉鞋等易滑鞋进行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护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以及酒后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不适宜登高的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必须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

    5.6.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制定高处作业施工方案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详细填写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

    (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安全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各种部件不得故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拴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要高挂低用,挂在牢固可靠的地方,防止挂钩滑脱。安全帽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颌带。安全网安装后,必须经专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焊接时应避免火星落入网里。

    (3) 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 在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防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班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同时设置防护用具,以防止发生意外。

    (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并加紧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 坑、井、沟、池、吊装孔等临边、洞口都必须有栏杆防护、安全网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及时加设栏杆,因工作需要移开栏杆时,必须加设盖板或其它防护措施。

    (7) 凡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8) 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70度为宜,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使用梯子登高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并应有专人监护。

    (9) 在吊篮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篮拉绳进行检查,吊篮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要挂在主绳的扣件上,并有专人监护。吊架所用钢丝绳的粗细应根据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滑车,应该符合于吊架的计算负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制动闸必须灵敏可靠。

    (10) 严禁吊车、升降机等载人进行高处作业。

    (11) 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时,应行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作业,并应设置绝缘挡板,否则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米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并要防止递送导体材料触碰电源线。

    (12) 悬空高处作业应有牢固的立足点,并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等安全设施。

    (13)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14)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和下雪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冬季高处作业前,应清除工作现场和走梯及走台冰雪,以防滑倒造成事故。

    5.6.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a.《高处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指定高处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高处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各级人员必须本人签字,然后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办理审批手续。

    b.高处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好《高处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高处作业许可证》交给监护人。

    c.一份《高处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作业点使用,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交监护人员,一份交总办安全组留存。

    d.《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a.一般高处作业中的一级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第一、第二条由部门经理、部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负责审批。作业完成后一联、二联由部门存查。

    b.二级以上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第三、第四、第五条由部门经理、部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审核后,报总办安全组审批。作业人现场携带第二联备查,作业完成后交部门存查,一联总办安全组存查。

    c.《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保存期为1年。

    5.7限制性空间作业管理程序

    5.7.1作业票的申请与审批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必须办理《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

    5.7.2《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向需作业的设备容器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限制性空间所属车间、部门经理核实后,由车间、部门安全员、班长或专责工程师向安全管理部申请或预约审批。

    (2) 限制性空间所属车间、部门经理或专责工程师应与限制性空间作业项目负责人共同对作业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对限制性空间内的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的浓度进行分析。

    (3) 限制性空间所属车间、部门专责工程师组织安全员、班长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安排好监护人。

    (4) 作业前,限制性空间所属车间、部门专责工程师负责向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气防知识、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识教育。

    (5) 气体检测合格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后,限制性空间所属车间、部门经理审核,在《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署意见和姓名后,报总办安全组审批后方可作业。

    (6) 限制性空间内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7)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交叉作业。

    (8) h.《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要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和详细的作业地点、部位,作业期间应根据限制性空间内介质的危险程度,确定分析化验的时间间隔。

    (9) 作业票共二联,第二联由监护人执持、作业结束后交车间存查,第一联由安全管理部存查。作业票应保留1年以上。

    5.7.3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 限制性空间所属车间、部门经理指定专人对作业执行人和监护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限制性空间内部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急救方法等。

    (2)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过敏性气管炎及患有相应禁忌症的人员、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不准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

    (3) 对所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限制性空间相连接的管线、阀门必须断开、加堵盲板,并按规定进行清洗、吹扫、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警示。

    (4) 进入带有传动部件的限制性空间内作业,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必要时上锁或设专人监护。

    (5) 作业前30分钟,必须对限制性空间内气体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作业要求,限制性空间所属车间必须指定采样点,并提供相应采样条件,以保证采样具有代表性。

    (6) 在清除盛装可燃液体空间内的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金属敲打、碰撞。

    (7)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票不能代替上述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票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限制性空间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打开所有孔洞,必要时采取机械通风方法。不允许向限制性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的形式进行通风置换。

    (9) 限制性空间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10) 限制性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在12伏以下,其他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36伏。

    (11) 在限制性空间内使用的安全行灯、手持电动工具、电焊设备等电气设备都必须接漏电保护器且绝缘良好,并有可靠的保护接零,接零电阻不大于4欧姆。

    (12) 电气设备、焊钳、手持电动工具、导线等进出限制性空间,必须事先切断电源传递进出,严禁作业人员夹带有电设备工具和导线等进出限制性空间。

    (13) 暂时不用的电气设备、焊钳、手持电动工具等应切断电源,放在干燥木板或绝缘板上,严禁将带电的电气设备、焊钳、手持电动工具随意直接放在限制性空间的金属上。

    (14) 不使用的割炬或焊炬不得长时间放在限制性空间内,漏气的割炬或焊炬不准带进限制性空间内使用。

    (15) 限制性空间外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进行监护并不得脱岗。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16) 限制性空间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限制性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材和灭火器材。

    (17) 进入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限制性空间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等。配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气密性,同时防止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严禁将长管面具摘下。

    (18)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配戴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限制性空间,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中途出现事故需重新作业要重新进行审批。

    6 附录

    附表

    7 记录:无

    8 相关文件:无

    (责任编辑:环球精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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