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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初学晖:建立六项制度,破解电梯安全

    2021-03-19 00:42 作者:网络 来源: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建立六项制度,破解电梯安全管理症结——就《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初学晖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

    建立六项制度,破解电梯安全管理症结——就《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初学晖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条例》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条例》的有关情况,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初学晖。截至2020年3月,全市电梯在用总量12220台,且每年以13%左右的幅度增长记者:请问初主任,《条例》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初学晖:近年来,电梯已成为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乘行工具,电梯安全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与和谐稳定。截至2020年3月,也就是条例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全市电梯在用总量12220台,并且每年还以13%左右的幅度增长。电梯数量庞大且增速较快,给电梯的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监管等方面带来巨大的压力。同时,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明确、电梯故障发生频率不断增加、应急处置能力不足、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遭遇瓶颈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把《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列为2020年的立法项目,通过立法解决我市电梯安全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记者:《条例》意见建议征集工作是如何开展的?初学晖:电梯安全立法关乎群众安全,承载民生期盼。为了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条例》经过了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会上法工委认真听取和记录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之后,法工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市直各有关部门、立法顾问、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和市人大代表,以及社会意见,商请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寄送函件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二是实地调研座谈专题征求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立法调研组赴邹平市、滨城区开展调研座谈,面对面征集意见建议。同时,委托其他县(区)人大常委会自行开展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根据条例审议和修改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立法调研组分别到市市场监管局、电梯制造企业进行调研,听取建议;赴枣庄市、潍坊市、淄博市开展考察调研,学习了三市电梯管理立法工作的经验做法。调研组分别召开了电梯维保企业、检验检测单位参加的座谈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表、有关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期间,多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对所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探讨,并对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建立六项制度,破解电梯安全管理症结记者:针对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症结,《条例》都做了哪些制度设计?初学晖:我们以电梯安全管理环节为脉络,厘清职责,根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需要,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夯实责任体系,用制度规范管理工作,把相关的工作落到实处。1、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违法投诉举报制度。条例第六条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2、建立对重点监管电梯的监督检查制度。条例第十六条要求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超高层建筑使用的以及其他情形需要重点管理的电梯实施重点管理,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自行检查的频次和维护保养的项目、频次。并在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重点管理的电梯和近两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对电梯故障和事故发生可能性较大的电梯实施重点监管,防范未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出行便利。3、建立电梯隐患报告和信息报送制度体系。比如,我们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有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定期检验、检测,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报停、报废后继续使用,存在违法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或者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细化电梯检验、检测制度。《条例》根据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不同情况,将检验、检测分为监督检验、特定检验、定期检验、检测。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停用一年以上需要重新使用。因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等致使电梯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计划继续使用以及其他需要检验的情形,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5、建立电梯安全评估制度。电梯出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主要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并经所有权人同意,其他情形需要安全评估的情形时,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判定的综合安全状况等级,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者消除安全风险。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评估信息。6、建立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制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演练。通过日常的演练,熟悉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操作和执行程序,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条例还要求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应当与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完善救援体系建设,做到各预案之间无缝对接。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以及应急处置平台接到乘客被困等报警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即时响应处置。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设置三十分钟到达现场实施救援,既考虑了把解困救人放在第一位的人道主义原则,也充分考虑了我市城市建设规模的客观情况,更是对救援实施主体工作效率的要求。电梯紧急救援应纳入应急救援联动体系记者:条例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划定上,都有哪些考虑?初学晖:解决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步就是要理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做到权责清晰,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基于这一思路,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并参考相关文件的规定,对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定。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职责。比如,根据《特种设备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救援联动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这是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结合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建设完善应急救援联动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的应急救援有效开展的综合考虑。二是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责任。《条例》在明确监管责任的同时,也对电梯安全各类活动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进行了规范,通过对监管部门、相关市场主体、乘用人全方位的权责体系建设,保障电梯使用安全。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记者:根据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都作了哪些具有滨州特色的规定?初学晖:《条例》在起草、审议、修改的各个环节,都严格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和细化,确保能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到位。电梯监管涉及大量的规范、标准,我们把其中需要重点强调的内容,予以研究吸收,在条例中予以规定。有一些内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没有作出规定,但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需要明确具体或者借鉴相关经验做法的,在尽量不增加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责任的情况下,我们作出了鼓励性规定。一是在第七条中鼓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参加与电梯安全相关的保险。提高抵御电梯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能力,也同时为乘用人提供一份精神和物质上的保障。二是在第九条中规定电梯应当具备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等功能;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鼓励电梯配置具有物联网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三是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台账以及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的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档案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三日内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变更后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五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四是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电梯层门、救援通道和井道安全门外随意加装影响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工作的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不得在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正常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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