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五节 检定或校准 第九十条 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及仪器使用特点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制定检定(校准)计划,检定(校准)的范围应当涵盖实际使用范围。应按计划进行检定或校准,并保存相关证书、报告或记录。 第九十一条
第五节 检定或校准 第九十条 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及仪器使用特点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制定检定(校准)计划,检定(校准)的范围应当涵盖实际使用范围。应按计划进行检定或校准,并保存相关证书、报告或记录。 第九十一条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衡器、量具、仪器仪表经过校准,控制设备得到确认,确保所得到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二条 仪器的检定和校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保证所校验数据的有效性。 自校仪器、量具应制定自校规程,并具备自校设施条件,校验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并做好校验记录。 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四条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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