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全管理本可以说是一份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伟大职业,然而现实中很多人对安全管理工作却产生了“恐惧感”,因为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往往会归咎于安全管理人员的失职,甚至于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是否只要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人员都要
安全管理本可以说是一份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伟大职业,然而现实中很多人对安全管理工作却产生了“恐惧感”,因为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往往会归咎于安全管理人员的失职,甚至于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是否只要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人员都要承担责任呢?如果做到尽职尽责,是否存在“尽职免责”呢?关于安全管理“尽职免责”的问题,大家持有各自的观点和看法。 一方面,只要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人员就脱离不了关系,轻重都要被“打板子”的现象与依法治安不相符。从权责对等,的角度说,尽职免责也应该是安全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同时,从个人角度来说,如果尽职了,还要承担责任,那么谁还会追求工作尽职,谁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去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呢?对于安全管理工作,可能就只剩下应付了。再者,从事故发生的概率来讲,安全管理工作只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而并不能保证事故的不发生,所以无论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如何,是否都注定出了事故就得有安全管理人员去承担责任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做到尽职尽责,这个界限很难去得到详尽或准确的划分。此外将“尽职免责”写入法规,很有可能会引起大家的误读,也可能引起大家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松懈,使得人们仅仅追求做自己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那么职责之外的事由谁来做呢?因而,“尽职免责”很容易引发断章取义,而忘了其前提要恪尽职守、克己奉公、依法履职,只有做到这个前提条件才能谈“尽职免责”的有关问题。 个人认为,采取安全管理“尽职免责”的管理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也不应该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认真履职了,就应该得到免责。所以应尽可能详尽的划分出职责范围,在职责范围内,针对不同的具体事件,采取对未尽职尽责的进行处罚,对落实了但不够尽职尽责的进行减责,对尽职尽责的应该做到免责。而对于职责范围之外的,可采取激励的方式,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去创新、改进和做得更好。同时在过程中不断完善职责的划分。 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安全管理工作永远在路上,能否做到“尽职免责”还有待从法律法规和实践中完善,以提高安全管理队伍人员的积极性、责任心和专业性,从而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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