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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河北出台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新规意见

    2021-04-08 03:49 作者:网络 来源: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者按:2021年3月25日,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参与各方责任,健全安全

    【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者按:2021年3月25日,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参与各方责任,健全安全员制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加强农村管道燃气施工、使用全过程指导、监管,织密安全防护网。

    近年来,各地持续推进农村燃气代煤改造工作,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村民生活品质的同时,因农村管道燃气点多、线长、面广,村民用气时间短、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用气安全问题逐渐凸显。

    《意见》重点关注如下方面:

    1、强化农村管道燃气监管,细化各主体的安全责任:农村管道燃气使用部门、监管部门、运营企业、用户等参与各方,务必恪守安全责任,排查安全隐患。

    2、建立燃气企业黑名单制度和燃气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同时建立健全安全员制度、安全协助员制度,燃气企业要配足驻村安全员,乡镇会同企业选拔配齐安全协管员。

    3、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农村燃气信息化建设,2022年底前建成监管平台。督导各燃气企业建立完善农村燃气管理服务平台,有序推进农村现存卡表、普表寿命到期后更换为物联表工作,对2017年及以前未安装自闭阀或报警器及与其联锁的自动切断阀的燃气用户,力争2年内全部将自闭阀安装到位。

    4、重视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加强对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各类工程施工管理,施工中“两员”应在现场监督,必要时燃气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附:《意见》全文

    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雄安新区管委会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省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关于加强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我省持续推进农村气代煤改造工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农民生活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农村管道燃气点多、线长、面广,情况极为复杂,加之推广时间短,群众安全意识薄弱,燃气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扎实做好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运行安全,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农村管道燃气安全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工作职责,配足配齐监管力量,在推动农村管道燃气发展和普及的同时,强化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监管。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责任制,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保障。

    (二)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管理到位。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按照属地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调查处理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生产事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政府确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管道燃气管理工作,制定农村管道燃气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协调燃气企业与气源企业提前签订供气合同,保障农村管道燃气气源供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和销售领域的燃器具产品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辖区内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器具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非法偷盗气、破坏燃气设施设备案件的调查处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农村管道燃气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

    (编者注:细化应急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各职能部门对燃气管理工作的监管职责)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督导燃气企业全面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农村气代煤工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农村气代煤电代煤消防安全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加强农村气代煤工程施工和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维护。(编者注:《规程》、《导则》都是河北省地方规范性文件)要指导燃气企业健全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燃气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提高安全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选派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任驻村安全员,并定期对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村燃气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两员”)进行培训,加强燃气设施巡查巡护

    (编者注:规定驻村安全员持证上岗)

    (四)落实用户使用责任。各地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指导燃气用户定期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管道与燃气燃烧器具的连接软管应为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铠装管;积极配合燃气安检人员巡检工作,对燃气安检人员指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掌握燃气设施保护常识,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立即告知燃气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二、全面加强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

    (五)规范燃气企业管理。各地要督导燃气企业及时完成供用气合同签订,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县(市、区)要全面摸排本地燃气企业特许经营区域是否存在交叉重叠问题或未取得经营许可情形,挂账督办,彻底解决。建立燃气企业黑名单制度和燃气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气源供应不足、运营服务不到位的燃气企业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漠视群众生命安全、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坚决清出燃气市场。

    (编者注规定了燃气企业的退出情形,未规定准入情形,准入与退出机制都待进一步细化。河北省住建厅2020年9月28日起发布的《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本省范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燃气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

    (六)完善“两员”管理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两员”制度,督导企业配足驻村安全员,指导乡(镇、街道)会同燃气企业选拔配齐安全协管员。探索安全协管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考评办法,研究制定安全协管员补助政策。乡(镇、街道)会同燃气企业制定“两员”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燃气安全培训。各地要督促燃气企业为“两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专业器材,建立定位、打卡等可寻迹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巡查安检覆盖到位。

    (编者注:规定安全协管员持证上岗,制定安全协管员的具体实施细则、考评办法及补助政策,并未规定驻村安全员的上述相关制度)

    (七)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燃气信息化建设,2022年底前建成监管平台。督导各燃气企业建立完善农村燃气管理服务平台,有序推进农村现存卡表、普表寿命到期后更换为物联表工作,对2017年及以前未安装自闭阀或报警器及与其联锁的自动切断阀的燃气用户,力争2年内全部将自闭阀安装到位。对于已安装报警器及与其联锁的自动切断阀的,使用寿命到期后更换为自闭阀。

    三、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八)突出排查重点。按照《规程》《导则》要求,对燃气设施设备进行排查。户外对地埋管道标识牌缺失或配备不合理,调压箱保护不到位,管道安全范围内存在私自开挖、取土和偷盗气等违法行为持续排查;户内全面排查私接燃气管道,燃气管道与电源电线、燃器具安全距离不足,灶具无熄火保护、连接软管不符合《导则》要求、双火(气)源等问题隐患。

    (九)紧盯薄弱环节。按照《加强农村气代煤工程施工和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燃气管道立管支架、沿农户门楼牌坊上方燃气管道固定是否牢固,燃气管道U型卡是否固定牢靠,燃气管道立柱是否倾斜,燃气管道有无锈蚀,限高标志是否缺失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十)严查制度落实。严查燃气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两员”管理制度、燃气企业日常巡查巡检制度、“双控”机制等是否落实落地,业务培训是否到位,巡查巡检记录、各类问题隐患台账是否齐全等情况。

    四、加大农村燃气设施保护力度

    (十一)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高中压野外地埋管道敷设区域,要适当扩大燃气设施保护区域,加大标志桩高度和埋设密度,保护区域内清除深根植物和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对于村内未硬化道路地埋管道要使用可长久使用的标志桩或标识牌,硬化路面要使用醒目、耐用的地面标识牌。燃气管道架空设置的村庄,要对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枯树、临建、危墙进行清理,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十二)强化涉气施工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各类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前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中“两员”应在现场监督,必要时燃气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十三)严厉打击非法盗气。各地要张贴公布非法盗气举报电话,鼓励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公安机关要加大盗窃燃气案件的侦办力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盗窃燃气行为进行调查。

    五、完善农村燃气安全保障措施

    (十四)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各地要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农村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编者注:建立各部门的农村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协调联动)

    (十五)强化应急体系建设。各地要制定完善农村管道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农村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乡(镇、街道)、有条件的村要配备小型消防车、燃气管道探测仪等设备。燃气企业要配齐配足各类应急车辆设备,提高抢险应急能力,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细化重要燃气设施出现突发情况的应急和处置措施。

    (十六)提升社会监督能力各地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社会化网络。对群众举报损害燃气设施违法行为和隐患事故报警,即时响应,立即处置。聘请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安全监督,引进第三方对农村燃气安全状况定期评估,提高农村燃气安全监管水平。

    (十七)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各地要建立燃气安全宣传长效机制,量化农村燃气年度宣传考核标准。各县(市、区)每月在电视、报纸、网站和微信等平台宣传农村燃气安全知识,全面增强农户的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用气水平。

    (十八)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做好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对部署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检查走过场、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应对措施不得力、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农村燃气安全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天然气与法律,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责任编辑:环球精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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