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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5-12 12:26 作者:陕西发布 来源: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18年12月,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出台了《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18〕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18年12月,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出台了《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18〕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岗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各市(区)要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化岗位结构,重点开发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要逐步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类公益性岗位数量,不得以公益性岗位代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用工,不得以公益性岗位补贴解决单位临聘人员待遇。

    二、明确安置对象

    各市(区)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岗位安置对象。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象范围。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保障在岗待遇

    各市(区)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支。省级下达各市(区)、财政省管县的就业补助资金,当年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30%,当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20%。

    四、明确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通过其他途径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止为2020年12月31日。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实施后续扶持

    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六、强化岗位管理

    各市(区)要全面使用陕西省就业援助服务管理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2020年4月20日起,新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业务一律线上办理,有关报表数据一律通过管理系统采集汇总。7月1日前,导入历史数据。要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七、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各市(区)要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要做好现有就业扶贫特设公益性岗位与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过渡衔接,对至2020年底仍无法实现转岗就业的就业扶贫特设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直接过渡至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聘任程序参照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由各市(区)确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按照每人每月15元的补贴标准,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两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发放程序参照《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19〕111号)相关规定执行。要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指导村“两委”做好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八、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社区(村)开发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主要协助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和就业服务等工作,疫情结束后取消岗位。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数量、聘任程序、补贴标准,由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各市(区)要建立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在特定时期归集所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市(区)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各市(区)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已出台相关文件的,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此前发布的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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