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1年2月日,有人在应急管理部网站留言,询问“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应进行重新修订,请问是不是需要到应急管理局再进行重新备案?”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2月5日回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2021年2月日,有人在应急管理部网站留言,询问“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应进行重新修订,请问是不是需要到应急管理局再进行重新备案?”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2月5日回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36条规定了应急预案修订的条件,第37条规定了重新备案的要求,请对照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备案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欢迎文后留言,说出你见解! 【郑重声明】 【张工说安全】之见解,乃一家之言,仅供交流,有的地方纯属扯淡!转载请说明出处,特此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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