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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条常用安全管理术语和如何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有重大事故隐患 |

    2019-11-14 21:25 作者:snrxa1209 来源:未知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5.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8.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0.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1.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2.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2.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3.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4.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5.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6.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7.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9.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10.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11.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2.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3.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1.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5.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6.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7.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8.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60条常用安全管理术语释义,精华!
     
    安全管理人员所需掌握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很全面,适合随时阅读复习,加深记忆。
     
    1、《安全生产法》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首次提出了国家安全管理的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管理的一个必信理念: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
     
    4、安全管理“0123管理法”:0—重大事故为零的管理目标;1—第一把手为第一责任;2—岗位、班组标准化的双标建设;3—全员教育、全面管理、全线预防的“三全”对策。
     
    5、安全管理工作两个“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两大体系: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6、两措:是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简称安措)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简称反措或技措)。
     
    7、电力系统“两票、三制”:两票是指工作票和操作票;三制是指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和设备的定期切换及试验制。
     
    8、《安全生产法》定义“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企业安全管理“三字方针”——“严、细、实”:“严”就是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敢抓敢管,要一丝不苟。“细”就是要深入实际,从细微处做起,从点滴做起。“实”就是踏踏实实,从实际出发,不是停留在口头上,不是只写在文章里,说给别人看,一切工作必须讲实效,狠抓落实。
     
    10、企业安全管理经常提到的“三个百分之百”:百分之百的人员、百分之百的时间、百分之百的力量。
     
    11、安全管理要求的“三全”原则: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12、安全管理坚持的“三负责制”:向上级负责、向从业人员负责、向自己负责。
     
    13、安全管理“三点”控制:“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发点”。
     
    14、“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部门级、项目级。(注:适用于公司层);或者分包单位级、分包项目级、分包班组级。(注:适用于分包单位)。
     
    15、“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
     
    16、火灾“三要素”:可燃物、助燃物、点火源。
     
    17、“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进一步引申:加入“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即形成“四不伤害”。
     
    18、“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9、“三源”:重大危险源、伤害源、隐患源。
     
    20、安全活动“三落实”: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内容。
     
    21、班前会“三交、三查”内容:交安全、交任务、交技术;查“三宝”、查衣着、查精神状况。
     
    22、火灾预防:“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23、安全活动“三查、三想、三改”内容:
     
    1)查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伤害自己,想一想发生事故对自己和家庭造成的痛苦,改一改自己不安全的行为;
     
    2)查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伤害他人,想一想发生事故对他人和家庭造成的痛苦,改一改自己不规范的行为;
     
    3)查一查他人的行为是否伤害自己,想一想发生事故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的痛苦,督促他人改一改自己不安全的行为。
     
    24、安全工作“三要六查”是指:
     
    要吸取事故教训,查思想认识,查责任落实;要学习规程规定,查规章执行,查遵章守纪;要强化安全管理,查隐患治理,查预案落实。
     
    2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26、安全管理“4M”要素:人(Men)、机(Machine)、环境(Medium)、管理(Management)。
     
    27、安全管理的“四个坚持”:是指坚持安全教育,坚持反习惯性违章,坚持四不放过,坚持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28、隐患整改的“四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单位/人。
     
    29、“四全”安全管理:全员、全面、全过程、全方位。
     
    30、安全管理的“四级控制”:总包项目部控制事故和重伤,分包单位控制轻伤和障碍,分包单位各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个人控制差错。注:适用于现场项目部。
     
    31、安全管理的“四个凡是”:是指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
     
    32、《安全生产法》定义的“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设备。
     
    33、建筑施工“四口”安全防护是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34、有关消防安全的“四懂四会”:懂得火灾的危险性,会报警;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灭初期火;懂得火灾的逃生方法,会逃生。
     
    35、“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系指一台机械设备,配置一个闸刀(开关)、一个漏电保护器,有一个配电箱。
     
    36、安全管理的“五个保证体系”:是指以总经理为首的行政指挥体系,以书记为首的思想政治体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保证体系,以安监部门为主的监察体系,以工会和共青团为主的群众监督体系。
     
    37、建筑施工“五临边”:a、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b、楼层周边;c、楼梯侧边;d、平台或阳台边;e、屋面周边。
     
    38、安全管理“五同时”要求的内容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9、安全管理“5S”法:整理Sort – (Seiri),整顿Set In Order (Seiton),清洁Shine: (Seiso),清扫Standardize: (Seiketsu),素养Sustain: (Shitsuke)。
     
    40、五项创新内容:一是安全生产思想观念的创新。二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三是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的创新。四是安全科技创新。五是安全文化的创新。
     
    41、建筑施工“五大伤害”:高处坠落(53.10%)、坍塌(14.43%)、物体打击(10.57%)、机械伤害(9.82%)、触电(7.18%)。百分比为这五类事故各占建筑业死亡人数的百分比,95%以上。
     
    42、从业人员具备“五个须知”:知道本单位安全重点部位;知道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网络;知道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知道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防范措施;知道并掌握事故抢险预案。
     
    43、施工期间“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
     
    44、安全意识要求的“5W、1H”内容:WHY---为什么做(目的);WHAT--范围,做什么,使用什么材料;WHO--谁来做;WHEN--什么时间做;WHERE--在哪里做;HOW--如何做,如何控制和记录。
     
    45、《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再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46、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的“六个不变”: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变、企业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不变、执行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变、强化安全生产的力度不变、安全生产重奖重罚的原则不变、依靠广大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传统不变。
     
    47、“6S”管理是指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因其日语的罗马拼音均以“S”开头。添加上“安全”(SAFE),即称为“6S”管理方法;或是加上节约--效率(save)、服务(service)、满意(satisfy)、习惯化(shiukanka),形成具有各自企业特色的“7S”法、“10S”法。
     
    4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49、安全检查“六不宜”:
     
    1)一防“走马观花”;
     
    2)二防本该当机立断的却“缓期执行”;
     
    3)三防“感情用事”;
     
    4)四防“以吃代罚”;
     
    5)五防“以罚代法”;
     
    6)六防“简单粗暴”。
     
    50、基层安全工作“六心”管理保安全:
     
    1)一是对待本职工作要“安心”;
     
    2)二是基层领导对安全工作要“尽心”;
     
    3)三是抓安全工作要“细心”;
     
    4)四是职工对待安全生产要“关心”;
     
    5)五是对待督促检查要“虚心”;
     
    6)六是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要“用心”。
     
    51、安全检查工作“七查”的主要内容:查各级领导、查人员思想、查安全制度、查管理过程、查隐患治理、查事故处理、查安全台帐。
     
    52、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七项必修内容”:
     
    1)本工程特点、重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如:防火、防两高、保证主体运行安全等);
     
    2)本工程(包括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3)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标准、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包单位及其专业班组工作内容,总包监督检查);
     
    4)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等基础知识;
     
    5)防火、防毒、防尘、防爆及紧急情况安全防范自救;
     
    6)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
     
    7)本工程惨痛事故教训(如:高处坠落、火灾、起重等)。
     
    53、安全管理工作的“八个结合”:
     
    1)建立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2)突出重点与兼顾全面相结合;
     
    3)职能部门管理与齐抓共管相结合;
     
    4)防微杜渐与突出保障体系相结合;
     
    5)弘扬安全文化与常抓不懈相结合;
     
    6)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相结合;
     
    7)落实责任制度与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
     
    8)强化安全管理与推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度相结合。
     
    54、安全检查“八查”内容:
     
    1)一查领导思想,提高企业各级领导的安全意识;
     
    2)二查规章,提高职工准守纪律、克服“三违”的自觉性;
     
    3)三查现场隐患,提高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程序;
     
    4)四查易燃易爆危险点,提高危险作业的安全保障水平;
     
    5)五查危险品保管,提高防盗防爆的保障措施;
     
    6)六查防火管理,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灭火技能;
     
    7)七查事故处理,提高防范类似事故的能力;
     
    8)八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是否经常化和制度化,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55、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人员必修之“八荣八耻”:
     
    1) 以热爱祖国为荣、 以危害祖国为耻;
     
    2) 以服务人民为荣、 以背离人民为耻;
     
    3)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4)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5)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6)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7)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8)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56、安全管理应做到的“九个到位”:领导责任到位,教育培训到位,安管人员到位,规章执行到位,技术技能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检查力度到位,整改处罚到位,全员意识到位。
     
    57、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不应忽视的“十大不安全心理因素”:侥幸,麻痹,偷懒,逞能,莽撞,心急,烦躁,赌气,自满,好奇。
     
    58、施工现场“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养护;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四口”防护必须规范、齐全;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区域应设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
     
    59、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无证指挥、无指挥信号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4)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大件吊装”无吊装方案,现场无安监人员“旁站”不准吊;
     
    5)各类吊物上方站人,不准吊;
     
    6)斜牵斜挂、埋入地物、粘连、附着的物件等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带病时,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风不准吊。
     
    60、气割、电焊“十不焊”规定:
     
    1)不是电焊、气焊工、无证人员不能焊割焊;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防腐施工作业等)不能焊割。
     
    61、高处作业“十不登”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深度近视眼等禁忌症的不登高;  
     
    2)迷雾、大雪、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不登高;  
     
    3)安全帽、安全带、软底鞋等个人劳防用品不合格的不登高; 
     
    4)夜间没有足够照明的不登高; 
     
    5)饮酒、精神不振或身体状态不佳的不登高; 
     
    6)脚手架、脚手板、梯子没有防滑或不牢固的不登高; 
     
    7)携带笨重工件、工具或有小型工具没佩工具包的不登高;
     
    8)石棉瓦上作业无跳板不登或高楼顶部没有固定防滑措施的不登高;
     
    9)设备和构筑件之间没有安全跳板、高压电附近没采取隔离措施不登高;
     
    10)梯子没有防滑措施和度数不够不登高。
    (责任编辑:环球精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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